确实会出现“应记暂估”与“物料账”不一致的情况,但这不仅普遍存在,而且恰恰是符合会计准则、税法和审计要求的标准处理方式。
我们来深入剖析一下这个“看似矛盾”背后的逻辑:
1. 核心概念的澄清:“物料账” vs. “总账”
SAP中的“物料账”:主要管理数量和价值,其核心是“移动平均价”或“标准价”的计算。在收货时,它根据采购订单价格(一个预定、可靠的价值)来更新库存价值。这个价格是内部管理成本和计价的基础。
总账中的“应记暂估”:这是一个财务会计科目,代表的是基于采购订单价格估算的、对供应商的法定义务(负债)。
它们之间的“不一致”是暂时的、有原因的,并且是受控的。
2. 为什么这种“不一致”是被允许且符合规定的?
(1)会计原则的优先级:实质重于形式 & 可靠性
收货的实质:货物所有权和风险已经转移,公司获得了一项资产(库存),并承担了一项负债(应付货款)。会计必须及时反映这一经济实质。
价值的可靠性:在发票未到的情况下,采购订单价格是最可靠、可验证的估值依据。它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,远比随意估计或等到未知的发票到来再记账要可靠。会计准则(如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、IFRS)要求使用“最佳估计”来确认负债和资产。
(2)税法的要求(以中国增值税为例)
增值税进项税抵扣:税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关键时点是“取得合法扣税凭证(即发票)并经认证或勾选确认”。在仅收货无发票时,公司没有权利确认“应交税费-待抵扣进项税额”。
正确的会计处理:此时,暂估的负债金额是价税合计(因为税额尚不确定)。分录为:
Dr. 原材料/库存商品100(按订单不含税价或含税价暂估,依公司政策)
Cr. 应付账款-暂估100
请注意:此处不确认进项税。
后续发票到达:收到发票(假设含税113,不含税100,税额13)后,进行发票校验,系统会自动冲销暂估,并正确拆分价税:
Dr. 应付账款-暂估 100
Dr.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13
Cr. 应付账款-某供应商 113
(如果暂估与发票不含税价有差异,差异计入存货成本或当期损益)
结论:这种“先按订单价暂估入账,发票到后调整”的流程,完全符合税法关于“凭票抵扣”的规定,确保了税务处理的合规性。
(3)审计的要求
审计师不仅接受这种做法,而且会重点审计这个过程,因为这里存在固有风险。审计师关注的是:
流程的内部控制:公司是否有健全的流程确保所有收货都及时、准确地进行暂估?是否有定期核对GR/IR账户、追踪长期未到票项目的程序?
估值的合理性:用于暂估的采购订单价格是否经过适当审批,是否反映了公允价值?
差异的处理:采购价格差异是否被及时识别、分析和处理,并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?
截止性:审计师会在资产负债表日执行“存货/应付账款截止测试”,确保在途物资、已收货物资(无论有票无票)被正确地包含在或排除在正确的会计期间。
披露的充分性:在财务报表附注中,对于金额重大的“暂估应付账款”需要予以披露。
审计师认可的正是这种“基于可靠估计入账,后续根据实际凭证调整”的严谨过程。
3. 如何管理这种“不一致”以确保合规?
这种不一致是“临时性差异”,需要通过严格的月末结算流程来管理和闭合:
GR/IR账户的清账与重分类:月末,对“应付暂估/GRIR”科目进行清账。其借方余额代表“发票已到,货未收”(在途物资),应重分类至“存货”或“在途物资”;贷方余额代表“货已收,票未到”(您的场景),这正是“应付账款-暂估”的应有余额,需在资产负债表“应付账款”项下单独列示或披露。
在途物资的确认:对于月末货未到但发票已校验的,需确认“在途物资”,确保资产完整。
存货的准确计价:虽然收货时按订单价入账,但在期末,根据会计准则(如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),可能需要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。暂估价值是进行测试的起点。
结论
您所设计的流程——收货时按采购订单价格暂估,借记存货,贷记应付暂估——是完全正确且符合国际及中国会计准则、税法及审计要求的。
这种“不一致”是暂时的、有据可依的:它以具有法律效力的采购合同(PO)为基础,是最可靠的会计估计。
它反映了真实的经济实质: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即予确认。
它满足了税务合规性:清晰区分了暂估入账和凭票抵扣两个环节。
它是审计的重点关注区域:一个运行良好的暂估流程,恰恰是财务内控健全的标志。
因此,请放心,这种设计不仅是合法的,而且是现代ERP系统(如SAP)实现业财一体化和准确财务报告的标准配置。关键不在于消除这种暂时的“不一致”,而在于通过强有力的流程和控制来管理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