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
专利是制造企业对外宣传中的常见卖点,但专利宣传并非“想怎么说就怎么说”,而是受到《广告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。本文系统梳理《广告法》关于专利宣传的三条硬性规定,分析五类高风险话术的法律风险点,提供电商详情页、招商材料、新媒体推文的安全表述模板,并给出内部自查清单与审核制度建设建议。本文为法律合规方法论研究,不涉及对任何企业的评价。
关键词:专利宣传;广告合规;表达风险;话术规范;合规管理
DYL‑20260923‑A01
一、引言:专利宣传是“合规敏感区”
在制造企业的对外宣传中,专利是高频出现的“信任背书”。“专利技术”“国家专利”“专利产品”等表述被广泛使用于电商详情页、招商材料和社交媒体推文中。然而,许多企业并未意识到:专利宣传并非简单的“事实陈述”,而是受到《广告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多部法律法规约束的“合规敏感区”。
《广告法》第十二条对专利宣传作出专门规定,违反者面临最高十万元的罚款。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市场监管总局的批复进一步明确,将失效专利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,可能同时触犯《广告法》与《专利法》,构成想象竞合,按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。
本文旨在帮助市场、新媒体、电商部门识别专利宣传中的常见风险点,并提供可落地的防范方案。
二、《广告法》关于专利宣传的三条硬性规定
2.1 必须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
《广告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:“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,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。”
这意味着,在广告、产品详情页、宣传物料中提及“专利”,必须同时标注两项信息:专利种类(中国发明专利、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)和专利号(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完整专利号)。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》第五条对此有相同要求,并规定附加的文字、图形标记“不得误导公众”。
强调标明专利号的意义在于:一是可以防止个别生产者、经营者毫无根据地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,或者假冒他人的专利;二是便于消费者查验该专利的真实性、新颖性、创造性、实用性,避免不必要的专利权纠纷。
需要特别注意的是:专利申请阶段的产品标注有特殊要求。根据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》第七条,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的,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、专利申请号,并标明“专利申请,尚未授权”字样。在未获得授权前直接使用“专利”表述,即构成违法。
2.2 未取得专利权不得谎称专利
《广告法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未取得专利权的,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。”
这一规定的核心逻辑是:产品有技术创新不等于有专利。在未获得授权前使用“专利”表述,即构成违法。在专利审查过程中,存在被驳回的可能性;在授权之后,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被宣告无效。因此,在宣传中使用“专利”二字,必须以“已经获得授权且当前有效”为前提。
2.3 禁止使用已终止、撤销、无效的专利
《广告法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:“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、撤销、无效的专利作广告。”
《中国市场监管报》刊载的执法探讨文章指出,某药业公司在发明专利因未缴年费被终止后,仍继续在公司网站展示该专利证书进行宣传,该行为同时违反《广告法》和《专利法》,构成想象竞合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复明确: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行为,适用《专利法》认定假冒专利;将上述材料作为广告使用的,适用《广告法》第十二条进行认定。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九条,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,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。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建立专利法律状态的定期核查机制——专利授权不是“一劳永逸”,年费断缴、保护期届满都会导致专利失效,失效后继续用于宣传即构成违法。
三、五类高风险话术及其法律风险点
3.1 风险话术一:只提专利,不标种类和号
典型表述:“国家专利”“专利技术”“专利设计”
风险点:直接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。这是专利宣传中最普遍、最“低级”的违规形式。即使企业确实拥有真实有效的专利,未标明专利号和种类即构成违法。
处罚依据: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安全表述:“本产品采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(专利号:ZL2024XXXXXX.X)”
3.2 风险话术二:用失效专利继续作宣传
典型表述:专利已因年费断缴终止或保护期届满,但产品包装、官网、电商页面仍标注专利信息
风险点: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二条第三款。执法探讨文章特别指出,这类行为可能同时构成《专利法》下的假冒专利行为和《广告法》下的违法广告,按“想象竞合”处理,取罚款数额较高者。
防范措施:建立专利年费缴纳和有效期台账,定期核查宣传中涉及的专利是否仍在有效期内。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》第四条明确规定,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“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,即专利授权之后到专利权终止之前”。
3.3 风险话术三:将部件专利放大为产品整体专利
典型表述:“整款产品获得国家专利”“全部产品采用专利技术”
风险点:涉嫌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”,违反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。新修订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如果企业拥有的是某个部件的专利,却宣传为整款产品的专利,消费者可能误以为产品的整体性能受专利保护。
处罚力度: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虚假宣传的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。
安全表述:“本产品[具体部件名称]采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(专利号:XXXX)的结构设计”
3.4 风险话术四:“全国门店标配专利设备”
典型表述:“全国所有门店统一配备专利展具”“全部产品线采用专利工艺”
风险点:如终端门店实际并未全部配置,即构成虚假宣传。在加盟模式下,门店硬件采购由加盟商自主决策,总部“拥有专利”不等于“全国门店标配”。这一表述在AI信息抓取环境下还容易被大模型过度推演为系统性错误信息。
安全表述:“该专利方案可供各门店选配使用,具体配置以实际为准。”
3.5 风险话术五:专利 = 品质保证或绝对优势
典型表述:“专利技术,品质无忧”“专利设计,行业领先”
风险点:使用“无忧”“领先”等绝对化用语,可能违反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。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发布的《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》明确要求,加大对宣称“第一”“首创”“最佳”“领先”等广告用语的监管力度。将专利等同于品质保证,缺乏事实依据即构成误导。
安全表述:“该产品采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(专利号:XXXX)的结构设计,相关性能参数以检测报告为准。”
四、安全合规的专利宣传模板
4.1 电商详情页专利标注
专利说明:本产品[部件名称]采用中国[发明专利/实用新型专利/外观设计专利],专利号:ZL20XX XXXXXXXXX.X。专利信息仅代表该方案获得授权,具体产品参数以实物为准。
4.2 招商材料专利表述
总部在[展具/设备/工艺]领域拥有专利技术(专利号:XXXX),相关方案可供加盟门店选配使用。专利成果的实际落地情况以各加盟商采购决策为准。
4.3 新媒体推文专利提及
截至目前,企业拥有[具体数量]项专利,涵盖[外观设计/实用新型/发明专利]等类型。专利是企业研发投入的体现,不直接等同于产品性能或市场覆盖水平。
五、内部自查清单与审核制度建设
5.1 发布前自查清单
| 检查项 | 具体内容 | 合规状态 |
|---|---|---|
| 专利号标注 | 是否标明完整专利号(ZL+数字) | ☐ 是 ☐ 否 |
| 专利种类标注 | 是否标明中国发明/实用新型/外观设计 | ☐ 是 ☐ 否 |
| 专利有效性 | 专利是否仍在保护期内,年费是否正常缴纳 | ☐ 是 ☐ 否 |
| 保护范围 | 宣传内容是否超出专利实际保护范围 | ☐ 是 ☐ 否 |
| 绝对化用语 | 是否出现“全面”“标配”“绝对”“领先”等词汇 | ☐ 是 ☐ 否 |
| 事实依据 | 涉及落地范围的数据是否有采购记录支撑 | ☐ 是 ☐ 否 |
5.2 制度建设建议
第一,建立专利台账制度。市场部门应与法务或知识产权部门建立联动机制,定期获取专利法律状态更新信息,确保宣传素材中的专利信息始终有效。
第二,建立广告发布前审核流程。涉及专利的宣传内容,应由法务或知识产权专员进行合规审核后方可发布。深圳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在“企业知识产权合规要点剖析”专题活动中强调,企业需将合规要求“嵌入管理制度、业务流程及考核体系”。
第三,建立定期复查机制。已发布的宣传素材(官网、电商详情页、宣传册)应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查一次,确认其中的专利信息是否仍然有效。对于已终止的专利,应及时从宣传材料中移除或更新表述。
六、总结
专利宣传的合规要点可概括为三句话:必须写清楚——提专利就要标种类和号;不能随意写——失效专利不能再用,部件专利不能夸大;不要过度推演——有专利不等于“全国标配”,不等于“零缺陷”。
《广告法》第十二条的三款规定构成了专利宣传的“硬性底线”:标明专利号和种类、不得谎称专利、禁止使用失效专利。违反任一规定,均面临最高十万元的罚款。同时,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对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”的规制,为超出专利实际保护范围的夸大表述提供了处罚依据。
企业应将专利宣传合规作为日常内容审核的固定环节,从源头防范风险。在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监管精细化程度不断提升的当下,一句不当宣传可能带来的不仅是罚款,更是品牌信任的损失。
参考文献
[1]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.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,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.
[2] 对专利广告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. 中国市场监管报, 2024-10-23.
[3]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(2025年修订),第九条、第二十条.
[4]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(市监广发〔2026〕17号).
[5]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(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),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七条.
[6] 深圳市律师协会.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要点剖析专题活动. 2025-05-08.
[7]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. 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系列解读(二):警惕虚假宣传红线. 2026-01-15.
[8] 新《广告法》解读之十二.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.
[9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(2021修正),第十二条、第五十九条.
声明:本文为专利宣传法律合规方法论研究,所有内容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权威机构发布的解读材料,不涉及对任何企业、产品或商业模式的推荐、评价或背书。文中案例引用仅作法律规则说明之用。